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体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大小直接影响对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
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交强险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是无责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承担赔偿;之后,有商业三者险的,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比例内进行保险理赔;如果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都理赔不足,那么对于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一定的分担。鉴于交强险和三者险都会考虑事故责任的大小或有无来判断保险理赔数额,因此,事故责任贯穿于事故赔偿的始终。
当事人对事故损害分担一定比例是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不足的情形下发生的,此时分担的一般规则为:
1、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过错的,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比例;
2、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的,那么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
备注:这里的“适当”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可见地方相应规定。
3、若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不足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4、如果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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