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故责任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
事故责任对事故的处理非常重要,其是当事人的民事赔偿处理、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依据。以对各方民事赔偿处理的影响来说:
1、事故责任影响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中对第三方受害人的保险理赔主要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其中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的,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对于商业三者险来说,次要责任会影响保险理赔率,除非被保险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一句话:被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越小,保险理赔的数额也就越大。
2、事故责任影响各方对损害的分担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的时候,如果各方都承担事故责任的,就涉及对损害赔偿的分担问题。对于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具体有: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通常多承担10%的比例;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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