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在车祸致残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的项目内容包括:
1. 常见性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
2. 伤残相关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
上述各个项目之和即为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但赔偿还与多种因素有关:
1. 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是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影响,但对事故赔偿有重大影响。表现在:
(1)决定项目的有无
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
(2)决定保险理赔的大小
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如果肇事司机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理赔最大限额122000元;如果肇事司机无责任的,则保险理赔最大限额仅为12100元。
(3)决定事故比例的分担
如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各方同等责任的,在交强险理赔完毕后,剩余损失应当各自负担50%的比例。
2. 保险情况
很多车辆都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这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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