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大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为:
(1)经查,事故仅因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过错导致发生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若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则可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当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错的,则世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可确定各方均无责任。
另,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则他方无责任。
在避让引发的车祸事故中,应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行驶法律、法规,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定各方与事故发生的关系,最终确定事故责任的大小。
车祸世故责任影响事故的处理,可表现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犯罪方面,如果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获得救济。具体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若复核成功的,可以获得一次重新认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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