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双方之间是否有车辆与肢体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一种事故叫做“无接触交通事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主要取决于机动车车主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判定机动车方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要根据现场情况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判。公安交管部门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运用过错推定原则。
最后,根据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可分为以下2种情形:
1、机动车方在驾驶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机动车方违法行为包括该让行未让行、违停、在路口处转弯处没尽到注意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等。
2、骑车人或者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骑车人的过错一般是指刹车不灵、车速过快或者违法载人等,行人的过错主要是指行人不按照人行道横穿马路或者在横穿没有交通指示灯的道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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