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有2方或者2方以上的,或者机动车方存在2个或2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则存在连带赔偿责任与按份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不完全一致,因此,机动车各方承担的责任赔偿比例也固然不同。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动车各方赔偿比例应如何确定呢?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交通事故连带责任可定义为:在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依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赔偿义务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其次,根据上述的定义可知,连带责任包含了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的;
(2)各个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的义务是既不分赔偿比例的,又不分先后次序的,而且赔偿义务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由而拒绝;
(3)连带责任的承担由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可以知道连带责任机动车各方的赔偿比例按照以下2种情形确定:
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各侵权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时,根据各侵权机动车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难以确定各侵权机动车方责任大小的,则由各机动车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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