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各侵权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时,根据各侵权机动车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难以确定各侵权机动车方责任大小的,则由各机动车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确定各侵权机动车方应承担的份额的前提下,连带责任各侵权机动车方应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份额?
根据上述份额确定的情形以及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份额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连带责任的任何一方侵权机动车方均应当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向受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机动车方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侵权机动车方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不承担被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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