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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样的? 2021-01-18 09:43:04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其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
 
指经交管部门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指经过勘验、检查、调查后,交管部门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指经交管部门查明的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尾注
 
在事故认定书正文末尾,应当记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具体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备    注
 
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3/2849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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