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职责作出,性质上属于证据。但是从实践中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问题。
认定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导致标准不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管部门交警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依据专业的交通背景知识,做出的行政处罚文书。交通事故性质上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虽然具有科学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力,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毕竟是由人做出的鉴定,对于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加之每个交警人员的交通背景知识高低不一,难保类似的交通事故不会得出不一样的认定结论。这样就导致了目前事故责任认定随意性大,定责失衡等有碍执法公正的问题
监督体制不够完备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通过诉讼质疑认定的证明力。但异议的方向一般局限于交警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而至于责任认定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则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这就造成了一个监督内容上的缺口,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交通事故认定在性质上被定性为证据,即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所以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也体现了即使交管部门在认定上存在失职行为,当事人也不能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只能通过申请复核或质疑认定书的证明力来推翻原交通事故认定书。至于交管部门人员存在失职行为,只能由内部监督予以解决,如《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消或者变更”。
综上,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利益冲突。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问题
2015-09-14 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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