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5)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当事人的责任;
(7)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3.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1.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交管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的意见。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对不明身份的当事人可以使用“××车驾驶人”、“无名氏”等字样表述。认定书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4.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5.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认定书并认定事故责任,身份不明者可以用“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当事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复核申请
1.提出复核时间
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2.复核部门
当事人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3.复核申请形式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复核申请的受理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复核审查期限及内容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终止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管部门终止复核。
(五)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经审查后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复核结论:
1.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调查、认定。
2.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六)复核结论的送达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七)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次数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法律实务
根据我们代理交通事故复核的经验,死亡案件一般维持原责任认定。死亡案件的责任认定之所以难以改动,是因为死亡案件的事故认定书都需要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复核部门对于经本部门批准的认定书一般不会做出更改。死亡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一般很难被推翻,受伤案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绝大部分被法院采信。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决定。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回复。
一、尊重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办案
公安交管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主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各方调解。对其工作,受害人及其家属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配合,这对责任的认定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聘请专业人士参与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与受害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十分有必要。律师代理受害人参与责任认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与车方积极协商责任,让车方主动承担责任;二是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交涉,提出事故责任的意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