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什么样的证据最为重要,那一定是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事故处理证据,按规定其记载了交管部门查明的事故发生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那么,当事人需要向交管部门申请事故认定书吗?
事实上,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与送达是交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当事人并不需要特意的去申请。《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分两种途径四种情形:
一、简易程序下
对事故造成损害轻微的案件,交管部门可采取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下,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交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视为送达。
二、普通程序下
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肇事者逃逸的案件中,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逃逸案件有一种特殊情况,若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交管部门主动制作事故认定书就会遥遥无期。但若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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