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会存在二次手术及其赔偿的问题。如在粉碎性骨折的伤害案件中,对进行了内固定的受害人,后期还会存在拆除内固定并休养的问题。这样,二次手术就有可能产生误工费的赔偿。
因为二次手术是基于之前受害人治疗内容的延续,为此,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之类。如《解释》第19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所谓的另行起诉索赔,可以理解为二次手术治疗的赔偿,也可理解为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被误工人员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计算。在二次手术过程中,如果出现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的,也就会存在误工费的损害问题。受害人自然可以主张误工费的赔偿。在赔偿标准上,为: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为受害人进行二次治疗所花费的时间,包括治疗后休养的时间,证据上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单据。误工收入上,可按照受害人实际的工资收入计算,也可以是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或法院地相同或相类似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数额。
★专家提醒:
在和解或是调解的案件中,通常一次性支付赔偿后互不相干,为此很少发生二次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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