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属于医疗费范畴,是交通事故法定赔偿项目之一。受害人在有能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垫付。不过,受害人需保存好医药费支付凭据,将来可以作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如果受害人自身能力有限,支撑不起巨额医药费用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受害人可以请求肇事方先行赔偿部分费用。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肇事车辆如果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应的医疗费用进行垫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还规定,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又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当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发生车祸事故,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肇事方先行支付医药费,或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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