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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愿交医药费怎么处理? 2017-03-29 09:52:45
        在非造成死亡的人身伤害案件中,医疗费费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项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也是如此。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养期间产生的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把医疗费作为法定的人身伤害第一赔偿项目,依据该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即,法定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的相关费用。虽然法律规定医疗费为侵权责任人承担,但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受害人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可以有如下几种支付途径:

        一、肇事者垫付

        肇事者通常就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之一,为此,肇事者在完整赔偿前进行垫付于情也合乎理。肇事者对医疗费进行垫付的,后面进行最后赔偿时可相应减去已经支付的具体数额。但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者的垫付并不是有强制力的,也就是说不能强制要求垫付,肇事者为自愿垫付。

        二、申请保险公司垫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在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

        (三)属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损伤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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