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作为交通工具的车辆根据其机动性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分,其中,对机动车有特殊的要求,如要求上道行驶需有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等,常见的如小轿车、货车、巴士车、摩托车等,而与之相对的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相撞产生损害的,属于交通事故损害,为此,应当结合我国《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交强险先行理赔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首要的保险理赔。其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保险限额、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保险限额,其中:
1、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承担第二顺位理赔地位
商业三者险为自由险,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保险理赔具体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通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较大,对事故损害可承担较大的保险理赔。
三、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害
在上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的时候,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仍不足的,则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此时,需注意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责任内容,也即:即使机动车方不承担事故责任,在保险理赔不足时,仍需承担不差欧国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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