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其93条,如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相关规定,则交警可指出违法行为,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口头警告、罚款。
在北京市,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50条之规定,对于机动车停放以及在道路临时停车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机动车停放规则
(一)法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
机动车需在法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包括
1、停车场内的停车泊位;
2、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规定
1、车辆按顺行方向停放;
2、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划线。
(三)礼让规定
不论是借道进出停车场,还是进出道路停车泊位,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二、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按顺行方向停车;
2、停车后,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但不得超过30厘米;
3、停车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特殊规定
当停车时间为夜间或是停车遇到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要开启三灯,即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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