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案件中,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权利,包括赔偿损失。如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具体理赔时,应当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因为有时候,家属不一定可以获得赔偿。对机动车致害的案件,赔偿的具体处理可见《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有: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里为无过错赔偿责任)。
注意: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机动车是不存在无过错赔偿的。
家属最终的赔偿为:交强险200000元的最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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