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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 2024-03-29 13:28:12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或死者亲属通过交通事故调解,能尽快获得赔偿,这对于伤者或死者亲属来说,是一件值得安慰的事。同时,交通事故调解在息诉止争,维护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一、交通事故调解定义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互谅互让,就争议的赔偿权利、义务,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性质

        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理由是:

        1.交通事故调解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自愿选择的途径,而不是一种必经程序,完全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无须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才能生效,从而排除了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干预。

        3.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无论从调解的程序还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上看,都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

        四、调解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方权利人、义务人应一致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只有一方提出调解,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权利人、义务人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权利人、义务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五、调解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或者支配人;

        3.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七、调解主持人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八、调解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九、调解结果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十、调解书内容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十一、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十二、调解协议书的履行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公安交管部门转交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转交,并在调解协议书上附记。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三、调解终止和终结

        下列情形调解终止或终结: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2.当事人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或退出调解的,调解终结;

        3.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结;

        4.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法律实务

        调解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受害人或其亲属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与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赔偿责任。

        2.赔偿款落实后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或其亲属选择在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主要是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受害人或其亲属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在调解中一般会作出某些让步。如果签署调解协议书后,而受害人或其亲属不能马上拿到赔偿款,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索,这严重违背了受害人或其亲属调解的意愿。因此,在赔偿义务人没有落实赔偿款之前,最好不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所谓赔偿款落实是指赔偿义务人的全部赔偿款已经准备好。

        3.在没有收到全部赔偿款前,不要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赔偿义务人。有的赔偿义务人在和受害人或其亲属签署调解协议书后,需要用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了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资料理赔后卷款逃走,尚未收到全部赔偿款之前不能把全部资料原件交付赔偿义务人。

        4.如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须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并同意将赔偿款划入受害人或其家属账户,否则,保险公司不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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