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为基础的项目,在事故伤害严重的案件中,医疗费的数额会很高昂。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肇事一方全责,那么,该方就需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
实践中,会存在对方全责却又不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包括事故发生后对抢救治疗的垫付),那么此种情形下,如若家属支付相应费用存在困难,该如何做呢?以下为可供家属选择的几种途径:
一、申请保险先行垫付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明确,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车辆为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核实无误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需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注意:此时需要当事人与交管部门沟通。
二、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给以垫付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专用于交通事故中相关费用的垫付和使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如果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可垫付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备注:救助基金的垫付需交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
三、通过诉讼要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原告诉讼中特殊情况发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明确,对于医疗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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