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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却只有交强险怎么赔偿? 2017-06-29 10:31:30
        一起车祸致害案件,如果致害机动车只投保交强险的,那么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赔偿应当是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分担。

        一、交强险全责责任限额

        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或无责责任限额,当交强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此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此,赔偿最高限额为122000元。

        二、各方分担损失

        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此时,应当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具体为:

        (一)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

        1. 当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时,大致的比例为:机动车主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 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由其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4. 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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