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医疗费的负担问题,很多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后会面临高昂的医疗费支付而自己往往无力承担,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医疗费的困境,又该由谁来支付呢?
除了明确交强险的先行垫付义务外,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医疗费的支付予以规定,结合实践可有:
1.交强险的垫付义务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2.当事人垫付
这里包括受害人自己垫付以及肇事司机垫付:
(1)受害人如果有条件的,可以自行垫付医疗费,后期按照侵权责任让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承担自己垫付的费用部分即可;
(2)如果肇事司机愿意,也可以垫付一定的医疗费,对于自己垫付的费用,后期可以根据责任比例自己分担或让保险公司分担。
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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