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自然也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常见的损害赔偿项目。实践中,误工费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占事故赔偿总额的70%以上。
在计算误工费的时候,对于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的问题,应当从误工费的计算中寻找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这样,受害人主张索赔时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应当针对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进行。其中:
一、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有两种计算途径:
1、一般伤害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为此,需提供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伤残伤害时: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此时,应当提供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意见报告。
二、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的计算可以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有多种: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其收入的数额计算误工费,此时需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收入。此时,受害人需提供其最近3年的收入证明。
3、如果无固定收入,又无近3年的平均收入,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此时提供政府相应统计数据标准即可。
综上,银行流水只是可提供证明收入标准的证据之一,如果受害人还可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收入状况的,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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