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误工费是最常见的一种,其通常是指受害人因为事故伤害,在恢复治疗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正常性收入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误工费。
在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
1.计算公式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误工费计算,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2.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为住院治疗的时间 + 出院医嘱休养的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伤残案件中,误工费计算至伤残前一日条件较为苛刻,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就指出:
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3.误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注意:现实中多地举证1年或半年的平均工资即可),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没有工作的人,如果有劳动能力,实践中可参照地方最低工资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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