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谓“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就是误工费。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明确,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故误工费的计算为:误工费=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一旦确定了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受害人就可认为存在误工费损失,也即可依法主张相应赔偿。
具体而言,误工费的计算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误工时间如何计算?
两种情况:
●一般伤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没有构成残疾或没有进行鉴定的,则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住院记录、病历本、出院记录等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确定。如住院17日的,则可计算17天的误工时间。
●伤残伤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的伤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鉴定标准的,则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也就是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报告上落款日期的头一日。
注意:如果医嘱有休养时间的,休养时间应当纳入误工时间的范围内。如住院17日,但医嘱休息1个月的,则应当是1个月加17天的误工时间。
2.单位时间的误工收入如何确定?
单位时间的误工收入通常以元/天来进行计算,如150元/天,通常是以受害人的月工资收入÷ 30,再乘以相应的误工天数(时间),即可计算出误工费的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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