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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护理费怎么算? 2020-05-22 09:20:44

护理费是人身损害案件常见的赔偿项目,当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时,就会出现护理费的赔偿问题。护理费是他人因护理受害人而产生的正常、合理费用。
 
在护理费的计算上,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恢复治疗期间的护理,一种是定残后的护理。
 
一、恢复治疗期间的护理
 
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出院休养的一定时间,此时护理费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对护理收入。当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当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对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对护理期限,为医院治疗期间和出院休养的一定时间。
 
二、定残后的护理
 
在伤残案件中,除了恢复治疗期间的护理,还存在定残后的护理。定残后的护理各地做法不一,下面仅以深圳市举例,更多内容,可致电交通赔偿案件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深圳市在定残后的护理方面,有如下规定:
 
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二)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第2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5年。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8/2815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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