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确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在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时,可适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是指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高龄老人,如果年轻儿女因事故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方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解释》的规定,其计算为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可用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丧失劳动能力指数×法定赔偿年限÷法定扶养人数
1、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指数,根据伤残程度或死亡确定,为: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表 | |||||||||
一级伤残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备注 | 死亡案件中,同一级伤残,为100% |
2、对于法定赔偿年限,有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故,对父母一个67岁、一个72岁的,赔偿年限为[20-(67/72-60)]=13/8年。
3、对于法定扶养人数
如父母,儿女为法定的扶养数额,有3个儿女的,法定扶养人数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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