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收入状况: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知,受害人车祸受伤,并非单单根据其收入就可以计算误工赔偿,还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具体误工时间而定。
比如,事故发生日为8月15日,受害人定残之日为10月28日。此情况下,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为75天。按照受害人月收入4200元计算,受害人的误工损失为10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没有构成伤残的,受害人计算误工时间不能仅仅以出院时间为准,还需要结合出院医嘱等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事故发生日为8月15日,出院时间为9月10日,出院医嘱为休息2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计算为41天,而非27天。为保障受害人利益最大化,建议受害人把事故索赔事宜交由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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