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植物人的特殊性,植物人案件的护理期限分为2个时间段:
1、定残前的护理期限
定残前的护理期限,通常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证明来确定。比如,医嘱证明上载明全休6个月,那么定残前的护理期限即计算为6个月。
2、定残后的护理期限
至于定残后的护理期限,就需要结合受诉所在地的规定确定。比如,深圳地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就明确规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计算5年。上述5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超过5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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