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应遵循“普通适用”原则。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对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一般情况下参照配制机构的专门意见进行确定。
换句话而言,残疾辅助器具费以普通适用为原则,结合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对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意见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确定数额 +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更换次数
其中,更换次数=赔偿期限÷更换周期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以20年为赔偿基数。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需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在20万元左右,有时甚至高达50万元,该项费用占总赔款的比例很高,往往成为官司胜负的关键,伤者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不要盲目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如果选择了没有法定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其出具的配置意见无效;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本身的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述是否合理合法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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