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由如下2个因素决定:
1、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根据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也即,伤残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以普通适用为原则,结合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对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意见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确定数额 + 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更换次数
其中,更换次数=赔偿期限÷更换周期。根据《解释》32条,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以20年为赔偿基数。
另外,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伤残受害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一般会判令车祸致害方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需注意,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在20万元左右,有时甚至高达50万元,该项费用占总赔款的比例很高,伤残受害人应高度重视,积极主张该项目的赔偿费用。
温馨提示:
由于残疾辅助器具涉及的赔偿款过高,伤残受害人对这方面又缺乏一定的了解,且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难度,伤残受害人最好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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