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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2017-09-18 18:02:21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致使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本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依法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受害人伤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扶养人的法定被扶养年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扶养人的法定被扶养年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需注意的是:(1)如果被扶养人只有一个扶养人时,当扶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被扶养人则丧失了全部生活来源,应获得完全份额的生活费补偿;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被扶养人只能获得受害人依法负担的部分生活费;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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