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各个项目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如:
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残案件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误工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直接按其固定收入计算即可。
3. 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涉及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问题,如果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一般适用农村经济统计数据计算。也即: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
广州市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 (2017--2018年标准) |
|||
户口标准 受害人 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城镇户口 |
75368.6元 |
37684.3 ×[20-(伤者年龄-60)]×10% | 18842.15元 |
农村户口 |
29024.4元 |
14512.2 × [20-(伤者年龄-60)]×10% | 7256.1元 |
江门市六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2017--2018年标准) |
|
被扶养人年龄K(岁) | 城镇/农村标准 |
0 < K < 18 | 28613.3/12414.8元/年×(18-K)×50%÷法定扶养人数 |
18 ≤ K < 60 | 28613.3/12414.8元/年 × 20 × 50%÷法定扶养人数 |
60 ≤ K < 75 | 28613.3/12414.8元/年×[20-(K-60)] × 50%÷法定扶养人数 |
K ≥ 75 | 28613.3/12414.8元/年× 5 × 50%÷法定扶养人数 |
农村户口标准的,直接依据上述相应数据即可。
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想清楚各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及索赔技巧,欢迎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相应版块或致电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不收电话费)。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16/22027.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