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害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事故造成严重伤害为赔偿条件。
深圳市发生的车祸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从其规定可知,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存在于伤残案件中、死亡案件中以及一些特殊的伤害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交通事故案件可参考如下因素:
1. 各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
2. 交通事故具体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
3. 车祸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4. 肇事者是否从中获利;
5. 法定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的能力;
6.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酌定的项目,应由法院依据具体案件判定。在深圳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地区性的规定。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在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一级伤残同,也即为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之列,而交强险只认可法院认可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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