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把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联系在一起,依据其规定,在涉及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具体为: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此时,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如果经确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报销理赔不足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机动车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通常是指:
1、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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