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介入的赔偿应当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上述76条的规定,有:
一、交强险先行承担保险理赔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方能上道行驶。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当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100元。
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二顺位理赔责任
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则对对方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自身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则可由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
三、当事人之间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损失
如果上述保险理赔都不足,那么对于事故损害不足的部分,则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其中,一方主责,一方次责时,比例为70%与30%;各方同等责任的,比例各为50%;如果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那么全责方将承担100%损害承担,无责方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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