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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比例划分规则 2017-10-10 17:28:05
         交通事故的损害比例分担,往往发生在相关保险理赔不足之后,因为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已然全部能够挽回损失,则不存在当事人承担赔偿的情形,也就不存在事故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本文假设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事故损失仍然存在,那么,赔偿比例在当事人之间该如何进行划分呢?以下以广东省为例,依据为《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相关规定:

         一、发生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当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时,保险理赔不足,当事人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大小承担损失比例。一方无责的,不承担损失比例;同等责任下,各50%;一方主责,一方次责的,主责方70%,次责方30%。

         二、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五)若机动车对事故无责任,但是从公平原则出发,适当的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额外注意情形:如果查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不存在公平责任问题)。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咨询热线:400-626-2163.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15/2108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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