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以及需要时间恢复的,都有可能产生误工的问题。误工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内容,《民法典》第1179条就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的计算结合相关规定,为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
1.误工时间
一方面,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这个时间一般是住院治疗的时间+医嘱休息的时间。
如果是伤残案件,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个时候一般在鉴定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误工期鉴定,鉴定的时间也即误工时间。
2.收入情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个时候,日工资收入正常为:月固定工资(元/月)÷30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实践中,也有按最低工资水平计算误工费的情况,如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肋骨六根骨折,可以考虑十级伤残,故其误工费计算,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误工期并结合受害人的收入情况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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