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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否需要给付对方误工费! 2021-09-03 09:55:02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关键看两点,一个是受害人是否因此产生实际的误工,二是受害人是否因此产生了收入上的损失,如果这两点都不具备,那么原则上也就不会存在误工费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
 
(1)计算规则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计算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单位时间的收入数额。
 
(2)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通常为固定工资 ÷ 30 × 误工天数。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现实中,多半年即可);
 
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地方政府公布的相应数据)。
 
给不给误工费,以受害人实际仍在工作并因交通事故引发治疗等耽误工作为前提,对于如退休老人等,由于其没有在工作,住院治疗也不会产生工资的损失,故一般不认为存在误工费。当然,个别地区如深圳地区,对于属于工作年龄的人,即使其没有工作,也可以主张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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