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内容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误工费的赔偿需要受害人方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包括误工时间的证明和误工收入的证明,进而具体确定受害人可主张误工费数额大小。因为,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
针对误工费赔偿证据,有:
一、误工时间证据
在未造成残疾的人身伤害案件中,误工时间应当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相应证明确定;在在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案件中,残疾很可能导致受害人持续误工,此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也将成为重要证据之一,此外还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若是仅财产损害的案件,误工费也有存在的可能,如因车辆外地维修产生的误工损失,此时,修车证明及其相应票据、单据可作为误工证据。
二、误工收入证据
误工收入的证明应当根据受害人主张的误工收入数额确定。
1、固定收入
张按受害人固定收入计算的,应提交其工资表、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书等证据。
2、最近3年平均收入
主张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收入的,应当提交最近3年的银行流水、收据、收条等证明。
3、行业收入
主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应当出具相应证明其从事行业与职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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