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在骨折伤害案件中,是指受害人因治疗与恢复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如工资收入、经营收入的损失。
那么,在骨折伤害案件中,误工费的计算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
1、误工时间
如果骨折没有构成残疾的,则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如伤者的伤害构成残疾,如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残伤害的,则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谓定残,也即司法鉴定机构制作构成残疾的司法鉴定意见,定残日也即鉴定意见上记载的鉴定结论日。
2、误工收入
除了误工时间,被误工人的收入状况也是计算误工费的必须要素。误工收入的确定有多种选择,具体为:
(1)在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时,误工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在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时,误工收入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在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误工收入还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仅为伤残案件中的赔偿项目之一,此外,还存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以及因残疾发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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