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侵权伤害,但如果受害人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又可属于工伤伤害。此时,单独从一个法律关系的层面,受害人即可主张侵权权利,又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并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对交通事故而言,《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为工伤。 受害人构成工伤的,就可主张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作为一般侵权,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等。
那么,如果受害人接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还可主张侵权权利呢?也即是双重赔偿的问题。
事实上,所谓的双重赔偿,法律是予以肯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主张。通常的,工伤待遇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交通侵权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像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能主张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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