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意义重大,其记载的内容尤其是对事故责任的划分直接的影响了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于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犯罪责任。那么,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制作时间如何呢?
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可知,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如下情况:
1、一般情况:10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案件里的10日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检验、鉴定中的5日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出现事故认定书迟迟没有出来的时候,首先就应当考虑是否还在上述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内。如果交管部门超期不予制作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
这里说一说医药费的垫付问题,如果事故伤害严重,受害人没有能力的,不妨考虑与肇事司机一方协商,让其先行垫付医疗费,并在后期索赔时予以扣除。也可以和交管部门沟通,让交管部门促成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垫付,如可以明确各方均承担事故责任的,即使事故认定书没有下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10000元内先行垫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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