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尤其在前期,双方焦点很可能会集中在医疗费的支付上。对受害人而言,往往认为致害者一方应当承担医疗费的支付及垫付义务;而致害一方,往往对之不置可否。
那么,车祸后的医疗费到底谁出呢?
这里其实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垫付 ≠ 赔偿。
很多致害人在车祸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会支付抢救治疗的费用,但该种支付行为只能理解为垫付,而且是自愿为之,并没有强制性。究其原因,车祸致害属于侵权致害,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致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大都以侵权责任为前提,如果没有责任,往往谈不上赔偿,没有赔偿,也就没有义务支付任何费用。
回到车祸案件中,事故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在一般伤害案件中,事故认定书10日内即可出具,而在重大伤害案件中,可达一个月左右。故,在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间,对致害人一方而言,仅存自愿性质的垫付医疗费情况,受害人一方也没有强制性权利让其支付。
在认定书出来后,是否可以让承担责任的肇事者垫付呢?
其实,即使事故认定书出来,支付医疗费也还是不具备强制性。民事纠纷的解决必须采取合法途径。受害人一方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垫付(自由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等让肇事者、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此时方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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