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会涉及医疗费支付紧张的情况。此时一方面受害人可自行支付医疗费。另一方面,肇事者 也可以先予垫付医疗费,尽管这些费用最终很可能都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医疗费垫付后能否拿回来的问题,可分为两个方面理解:
1. 受害人自行支付的
很有可能受害人对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肇事方全责,理论上受害人不应当对损失承担一分钱。但赔偿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事发后,事故认定书等有时候并不是当场作出,由此,在事故认定书制作前期,医疗费受害人是要自己承担的。
对于受害人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自行支付了的。则可以纳入后续的总赔偿数额中,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要求予以赔偿。故,这些预先支付的费用是可以拿回来的。
2. 肇事司机垫付的
肇事司机很多时候出于对事故责任的认识,会预先垫付一定的医疗费。对于这些费用最终应当由法定的义务主体承担。如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那么交强险对医疗费的保险理赔最大为1万元,商业三责险则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医疗费数额并不是很大的,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全部承担的。
对于肇事司机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其后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或是直接充抵自己在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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