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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没认定下来医药费谁先垫付? 2019-06-10 09:21:49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一般而言,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上述内容可知,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时候会很长,但事故的处理尤其是抢救治疗等不能待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做决定,需及时进行,如此就涉及到一个常见的问题:医疗费垫付,尤其是事故认定书制作前的治疗费垫付。
 
这里先区别一个内容: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以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事故赔偿责任是各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依据。
 
事故认定书下来后,明确了各方的事故责任;但是否赔偿的问题,是法律责任内容。在事故认定书下来前,事故责任无法明确,理论上不发生赔偿问题,也就不存在医药费的垫付问题。但对医药费的问题,可有如下内容:
 
1. 肇事者依情理自愿垫付
 
肇事司机没有法定的垫付医药费义务,故受害人不可强制要求其垫付,但肇事者可依照情理自愿垫付医药费。
 
2. 交强险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可依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04/26967.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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