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造成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抢救伤者应当为第一要务。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就会发生抢救费用的支付问题。如果作为受害人一方没有垫付医药费的能力,那么,该如何具体应对呢?
事实上,在医药费的垫付问题上,可以从如下一些方面想办法:
一、由肇事者一方先行承担
肇事者通常将会成为未来的赔偿义务人,对于确定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方应当积极的把事故损害减少到最低,对于已经相应医药费用进行支付。对于已经支付的数额,在未来的赔偿时,从赔偿总额中减去即可。
二、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存在保险公司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尽快的展开保险理赔程序。例如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情况还包括如下情形:
(一)在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
(二)在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
(三)在被保险机动车为被盗抢车辆期间肇事的情况下;
(四)交通事故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三、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在发生:(一)伤者抢救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下,将可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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