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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前,3种医药费垫付途径? 2019-05-28 09:13:53

在有人员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在治疗期间会发生一定的医药费用,虽然根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医药费问题拒绝接受或治疗伤者,如果费用支付存在困难,则难免会出现治疗不力的情况。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而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的基础。事故认定书一般为交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肇事逃逸案件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而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则还可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鉴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需要时间,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受害人一方自身支付医药费困难的时候,则就会涉及医药费的垫付问题。
 
一、由肇事者一方先行垫付
 
肇事者一方通常都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之一,为此,不论是基于伦理道德或是法律的精神,肇事者一方应当存在一定的垫付责任。对于已经垫付的费用,在后续具体赔偿时 ,相应扣除即可。
 
二、由保险公司垫付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有4种交强险负责垫付费用的情形:(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二)驾驶人醉酒;(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三、由道路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了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3种情形:
 
1、车祸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04/2696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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