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致人伤害的案件中,受害人接受医疗机构的恢复治疗、手术检查等发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医疗费是最为基本的赔偿项目内容,可发生在所有的车祸人身伤害案件中。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重伤害案件中,医疗费的数额往往很高,这样,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困难的话,就会出现医疗费无法支付的问题,也就产生了是否存在医疗费垫付的问题。
医疗费的垫付为是否存在受害人以外的人支付医疗费,实践中,可垫付医疗费的主体包括:
1、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是直接的侵权人,可以对医疗费给以垫付,后期赔偿予以扣除即可。
2、肇事司机单位
在肇事司机为工作期间肇事的时候,单位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对医疗费进行相应垫付,后期予以扣除。
3、保险公司
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限额内的赔偿,后期相应扣除即可。
4、道路救助基金
当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时,依法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5、工伤保险基金
在受害人的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给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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