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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没有规定谁要垫付交通事故医药费用? 2019-05-20 09:09:58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受害人家属,经常会出现支付治疗费困难而又无垫付的问题,此时,家属应当如何解决,进而保证伤者的放心治疗和生命、健康安全呢?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人身伤害案件中医疗费的垫付给以明确规定,但基于抢救治疗的重要性,赋予受害人一方一定的权利,从而帮助受害人方接受治疗的可持续性,具体有如下一些方面:
 
1、自行协商
 
事故发生后, 各方可先行协商对医疗费的支付内容,可由肇事一方垫付相应的费用,并保留相关单据、票据,最后赔偿时减去该部分数额即可。
 
2、交强险垫付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下=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可核实后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限额为1000元。
 
3、对被告一方先予执行
 
在诉讼途径解决赔偿的时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也即,先行让被告支付医疗费用,用于疾病的恢复与治疗。
 
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案件,救助基金将负责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104/2694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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