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明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医疗费是最为基础的,因为任何人体伤害都会存在医疗费。
实践中,会涉及很多医疗费的垫付问题,包括:
1. 受害人自身垫付
受害人对自身恢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自掏腰包进行垫付,之后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追偿即可。自身垫付要求受害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应保管好垫付中的各项单据、票据。
2. 肇事司机垫付
作为直接的侵权权利人,肇事司机虽不存在垫付医疗费的法律强制义务,但可基于自愿承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垫付的费用,后期可主张在赔偿数额中扣除,或向保险公司主张报销。
3. 保险公司垫付
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包括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通过由交管部门介入通知进行垫付,而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可通过协商或起诉后申请先予执行进行垫付。
4.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对车祸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基金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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